区文化委文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1、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2、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批准
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保护方案的批准
4、馆藏文物处理
5、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核
6、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7、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8、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审核
9、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审批
10、修缮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批准
11、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批准
备注:具体事项内容,参见“办事指南”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