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419A010 | 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五十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0元-2万元罚款 |
C48419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5万元罚款 | ||
C48419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C48419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20B010 | 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42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C48421B010 | 图书出版单位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或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42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C48422B010 | 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42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C48423B010 | 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
缺失或未按规定刊载版本记录在2项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423B020 | 缺失或未按规定刊载版本记录达3项以上的 | 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C48424B010 | 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42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C48425B010 |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 | 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425B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426B01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 |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26B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26B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26B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27B010 | 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5000-10000元罚款 |
C48427B020 | 两次及两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10000-50000元罚款 | ||
C48428A010 |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1万元-2万元罚款 |
C48428A020 | 两次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2万-5万元罚款 | ||
C48428A030 | 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 | ||
C48429A010 |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禁止内容的 |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29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29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29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29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
C48430A010 |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 |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30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30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30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30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431B010 |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的 |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0元-2万元罚款 |
C48431B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5万元罚款 | ||
C48431B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C48431B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32A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违反一项的 | 警告 |
C48432A020 | 违反2项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C48433A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变更其他事项仅一项的 | 警告 |
C48433A020 | 变更其他事项达2项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C48434A010 |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新增或者改变其他事项仅一项的 | 警告 |
C48434A020 | 新增或者改变其他事项达2项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C48435A010 | 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435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C48436B010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36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37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3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38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连续性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3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39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3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0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 违反一项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0B020 | 违反2项以上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1B010 | 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1B01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2B010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未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3B010 | 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升级版本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4B010 | 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5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5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6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 未向总局备案超过30天,短于60天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6B020 | 未向总局备案超过60天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7B010 | 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未贴有标识及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 违反一项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7B020 | 违反2项以上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8B010 |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49B010 |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超出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或者标有定价,或者用于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 违反一项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49B020 | 违反2项以上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0B010 |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按规定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0B01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1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2B0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使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复制委托书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3B010 |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未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4B010 |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5B010 |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上交超过30天,短于60天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5B020 | 未上交超过60天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6B010 |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未将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6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457B010 |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未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的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0-1万元罚款 |
C4845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3万元罚款 |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458A010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58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58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58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58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C48459A01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59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59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59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59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C48460A010 | 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60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60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60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60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C48461A010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61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61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61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61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C48462A01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62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62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62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62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C48463A010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违反一项的 | 警告 |
C48463A020 | 违反2项以上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64A010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464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65A010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变更一项的 | 警告 |
C48465A020 | 变更2项以上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66A010 | 印刷企业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466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67A010 | 印刷业经营者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467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68A010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68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68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68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68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69A010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及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69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69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69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69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0A010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0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0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0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0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1A010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1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1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1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1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2A010 |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2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2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2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2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3A010 | 盗印他人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3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3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3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3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4A010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4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4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4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4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5A010 | 征订、销售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5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5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5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5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6A010 |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6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6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6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6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7A01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7A02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7A03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7A04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7A05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8A010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8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8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8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8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79A010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79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79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79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79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0A010 |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0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0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0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0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1A010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1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1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1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1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2A010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482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3A010 |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未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3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3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3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3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4A010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4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4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4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4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5A010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5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5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5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5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6A010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6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6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6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6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7A010 |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7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7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7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7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8A01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8A02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8A03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8A04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8A05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89A010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89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89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89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89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90A010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490A02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5万元罚款 | ||
C48490A03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7倍罚款 | ||
C48490A04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至10倍罚款 | ||
C48490A050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491A01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491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492B01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8492B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93A010 | 未经批准,擅自编写和出版标准的出版业务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8493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94A010 | 擅自从事标准的印刷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8494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95A010 | 擅自从事标准的经营性复制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8495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96A010 | 擅自从事标准的发行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8496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97A010 | 擅自从事标准的传播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C48497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C48498A01 | 盗印、盗制标准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二)盗印、盗制标准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C48498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倍罚款 | ||
C48498A030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C48499A01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标准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标准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标准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C48499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8499A030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C48500A01 | 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标准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标准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标准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C48500A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C48500A030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 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C48501B010 | 伪造、假冒标准出版单位名称出版或者复制标准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四)伪造、假冒标准出版单位名称出版或复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C48501B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02A010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02A020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8502A030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C48502A040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C48503A010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03A020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48503A030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C48503A040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04B010 | 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5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C48504B020 | 两次违反本规定 | 2万以上4万以下罚款 | ||
C48504B030 | 多次违反本规定 | 4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
《电影管理条例》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05A010 | 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5万罚款 |
C48505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35万-50万罚款 | ||
C48505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05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05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吊销电影发行经营、放映许可证 | ||
C48506A010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5万罚款 |
C48506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35万-50万罚款 | ||
C48506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倍-12倍罚款 | ||
C48506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2倍-15倍罚款 | ||
C48506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C48507A010 | 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07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07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07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07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C48508A010 | 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08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08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08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08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C48509A010 | 擅自到境外冲洗电影底片、样片或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09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09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09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09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C48510A010 |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10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10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10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10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C48511A010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的,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11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11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11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11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C48512A010 |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12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12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12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12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513A010 | 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13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13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13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13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514A010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 |
C48514A020 | 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 | ||
C48514A030 | 违法所得5万-10万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 | ||
C48514A040 | 违法所得10万-50万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 | ||
C48514A050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48515C000 | 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警告 |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16A010 |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1万-3万罚款 |
C48516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3万-5万罚款 | ||
C48517A010 | 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1万-3万罚款 |
C48517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3万-5万罚款 | ||
C48518A010 | 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缴其节目载体、1万-5万罚款 |
C48518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缴其节目载体,吊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19B010 | 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C4851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5千元的罚款 | ||
C48520B010 | 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C4852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5千元的罚款 | ||
C48521B010 | 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C4852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5千元的罚款 | ||
C48522B010 | 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C4852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千-5千元的罚款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23B010 |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23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23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24B010 | 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24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24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25B010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25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25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26B010 |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26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26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27B010 |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27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27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28B010 |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28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28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29B010 | 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29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29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30B010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30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30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C48531B010 |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C48531B020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2万罚款 | ||
C48531B030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3万罚款 |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32B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8533B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8534B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8535B010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5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48536C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6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C48537C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7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C48538C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8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C48539C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金属构件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39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C48540C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40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C48541C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41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C48542C01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42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C48543C010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8543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 ||
C48544C010 |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8544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 ||
C48545C010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8545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 ||
C48546C010 |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48546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47A010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C48547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C48548A010 | 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C48548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C48549A010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C48549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C48550A010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 第四十七条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C48550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C48551A010 | 擅自制作电视剧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1万-3万罚款 |
C48551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3万-5万罚款 | ||
C48552A010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1万-3万罚款 |
C48552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3万-5万罚款 | ||
C48553A010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缴其节目载体、1万-3万罚款 |
C48553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缴其节目载体、3万-5万罚款 | ||
C48554B010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5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55B010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55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56B010 |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56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57B010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超出规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5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58B010 | 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5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59B010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5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0B010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1B010 | 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2B010 | 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3A010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3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4A010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4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5A010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5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6A010 | 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6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7A010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7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8A010 |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8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69A010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69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70B010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2万-4万罚款 |
C4857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4万-5万罚款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71A010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1000元至1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71A02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1A03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1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72A010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1000元至1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72A02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2A03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2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73A010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500元至1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73A02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1000元至3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3A03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3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3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74A010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500元至1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74A02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1000元至3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4A030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3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4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77A01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1000元至1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77A02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7A03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7A04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本单位内擅自增加收视终端的 | 可警告、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7A05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向其他单位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 | 可警告、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7A06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78A01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500元至1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78A02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1000元至3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8A03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3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8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79A01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500元至1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79A02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1000元至3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9A03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3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79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0A01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或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可警告、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0A020 | 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 可警告、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80A03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1A010 | 单位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在影视厅、歌舞厅等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可警告、1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1A020 | 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 可警告、20000元至50000万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81A030 | 播放政治类电视节目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2A010 | 个人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在影视厅、歌舞厅等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可警告、500元至2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2A020 | 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 可警告、2000元至5000万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82A03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3A010 | 单位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1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3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4A010 | 个人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5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4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5A010 |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1000元至1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5A020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85A030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85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6A010 | 单位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1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6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7A010 | 单位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1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7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8A010 | 个人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200元至2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8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89A010 | 个人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200元至2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89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90C010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1000元-1万元罚款 |
C48590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1万元-3万元罚款 | ||
C48591A010 | 非涉外宾馆通过宾馆的有限(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可警告、1000元至1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91A020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可警告、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91A030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可警告、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C48591A040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92A010 | 需改变《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1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92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C48593A010 | 需改变《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警告、1000元至20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C48593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94A010 |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94A020 | 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C48594A030 | 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C48594A040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万元罚款 | ||
C48595A010 |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C48595A020 | 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
C48595A030 | 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C48595A040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000元罚款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96A010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C48596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3千-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5万元的罚款 | ||
C48597A010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 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3万元以下罚款 |
C48597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598B010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9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599B010 |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599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0B010 |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1B010 | 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2B010 |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2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3B010 |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4B010 |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5B010 |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5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6B010 |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6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7B010 |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8B010 |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09B010 |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0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10B010 |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11A010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首次违法本规定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1A020 | 两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1万-2万元罚款 | ||
C48611A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2万-3万元罚款 | ||
C48611A04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C48612A010 | 传播的视听节目含禁止内容 | 第二十四条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2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C48613A010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3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C48614A010 | 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4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C48615A010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5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C48616A010 | 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 第二十四条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6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617B010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18B010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8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19B010 | 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1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20B010 |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2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21B010 |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21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22B010 |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2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23B010 |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未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2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24B010 |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2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25B010 |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25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26C010 | 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C48626C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500-1000元罚款 | ||
C48627B010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首次违法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元罚款 |
C48627B020 | 两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27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2万-3万元罚款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628B010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C4862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处2万-3万元罚款 | ||
C48629B010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2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0B010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0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1B010 | 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2B010 | 播放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禁止播放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3B010 |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规定进行审查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4B010 | 超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规定范围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5B010 | 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5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6B010 |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6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7B010 | 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8B010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39B010 | 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3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640B010 | 广播电视广告含禁止性内容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41B010 | 播放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3万元罚款 | ||
C48642A010 |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超过18分钟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2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C48643A010 |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3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C48644A010 | 播出电视剧时,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插播广告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4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C48645A010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破坏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的。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5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C48646B010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破坏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的。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6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47B010 |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48B010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49B010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4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0B010 | 播出商业广告应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1B010 |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超过2条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2B010 |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3B010 |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3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4B010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4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5B010 | 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未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5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6B010 | 播出未经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6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57B010 |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未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未在广告中据实提示,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7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658B010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2万元罚款 |
C48658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3万元罚款 | ||
C48659B010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59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60B010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60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61B010 | 未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61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62B010 |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62B020 |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63B010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C4866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
C48664A010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C48664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 | ||
C48665A010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C48665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 | ||
C48666A010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C48666A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 |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48667C000 | 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 |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 警告 | |
C48668C000 |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 |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 警告 | |
C48669C000 | 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 警告 | |
C48670C000 | 不落实售后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警告 | |
C48671B010 |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首次违反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C48671B020 | 两次以上违反的 | 警告、可处2万-3万元罚款 | ||
C48672B010 |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C48672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2万-3万元罚款 | ||
C48673B010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2万元罚款 |
C48673B020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2万-3万元罚款 |